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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超重!否则将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时间: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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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20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督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则》新增的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义务,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将3年多的实践经验上升到部规章层面。

另外明确了重量验证的方法和允许的误差范围。《规则》规定可以通过整体称重法、累加计算法进行重量验证,并借鉴了欧盟、日本等航运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如果超过,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还明确了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和较大误差的法律责任。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或者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较大,给船舶、码头设施及相关人员安全带来威胁。为此,《规则》对该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最大营运总质量进行了解释说明。

什么是VGM?又有哪些具体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了将实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关于出口集装箱重量查核(VGM)的相关要求的消息,规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单上的托运人向海运承运人且/或码头代表提供集装箱重量,否则集装箱不再允许装载。其主旨是核实集装箱总重的要求,是对安全的一项承诺。集装箱总重的误报对境内、外人员,内陆和海上货物以及设备都存在风险并导致事故的发生,而核实集装箱总重量(VGM)的规定旨在减少隐患。

新规定明确表示:

  1. 托运人需要负责提供集装箱重量

  2. 有两种获准的称重方式来断定集装箱重量

  3. 码头操作者有义务确保有核实重量的集装箱才能登船

由此可见新规定对于提升海上安全和确保货品、集装箱以及整个供应链中集装箱运输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减低危险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新的规定,在船舶装载前,托运人应负责向海运承运人或码头代表提供载货每个集装箱的查核总重量。但新规中指定的托运人是谁呢?托运人应该是一个法人实体。
  1. 是指在海运提单或者海运单以及相关的运输文件上的托运人

  2. 是指与航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或者代表。因此不管是否代表第三方或其他,托运人都将负责提供载货集装箱重量查核,所以必需了解新规定。

  3. 不管是否通过公司官网或者EDI系统中上传过此类文件,托运人都需要在装运指示中提供集装箱的载货重量核查。

  4. 托运人需要将VGM计划到装运周期中

  5. 托运人需要在供应链每个环节(货代、卡车司机、码头和航运公司)之间建立一个整合量重服务的流程。

  6. 由于托运人是提供VGM的法定负责人,需要计算负责这项规定的潜在成本。

  7. 托运人需要了解可能涉及到的地方法规和相关的处罚规定。

  8. 如果托运人没有按时向承运人以及码头代表提供VGM信息,承运人以及码头代表有权拒绝装运。

对托运人的影响?

1、谁有责任提交VGM信息?

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负责提供VGM给承运人的一方。每一个集装箱都需要在VGM截止期限提交VGM才能装载到船上。在VGM截止期限前不能提交VGM,集装箱不能装船。
2、VGM是否会显示在提单上?不会
3、VGM是否对散装货物有要求?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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