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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海关/港口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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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货人:对于运至巴西的货物,如果收货方显示的是‘TO ORDER’, 依据巴西海关规定,货物将被扣留直至收货人详细的资料被提供(完整的地址,相应的CPNJ, 电话,传真,城市名称及联系人)。只有在巴西的海关系统(SISCARGA)收到这些信息,海关当局才会允许放货。

2.无单货对于所有无单货物(无单证信息或错误单证信息) 将被视为走私。靠港卸货后将立即被海关扣押,并处以罚款(US$2500 每集装箱)。另外,海关费用,码头费,操作费,仓储费等将会直接由起运港承担。

3.家居及二手车货物:对于这两种货物,只接受‘预付‘条款。

4.危险品:危险品的专业品名,包装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必须在提单及海关载货单上申报。有些危险品只允许从船舶卸载下后直接装上进口商的货车,不得在码头停留。所有操作由收货方承担责任及费用。所有危险品必须根据危险品条例贴标签。如果违反条例,集装箱将被卸载,起运港将承担所有费用

5.船只配件:海关当局对于配件不提供快速清关。基于此,需要至少5个工作日组织海关清关。如若起运港接收到巴西的船只配件货物,务必预留足够时间并FAX或E-MAIL通知收货港。同时必须提醒:所有的文件袋必须是预付状态,并寄给‘MASTER OF VESSEL’ 。所有寄往或通知人显示为“Cia Libra de Navegacao-LIBRAMAR’的货物,海关不会放行以致影响被派送至所需的船只。

6.正本提单目的港放单(进口货物):巴西代理将按照指示在目的港签发正本提单。起运港代理务必已得到发货人的授权及相应保证,如若正本提单已签,确保发货方退回与系统中信息相同的正本提单。在巴西,船只靠港前48小时,所有文件必须呈递海关。在规定的时限以后, 所有的提单的删除或拆单必须在目的港代理的允许下方能执行。巴西海关不接受‘Sea Waybill’,12月起,巴西代理严格遵守巴西海关要求在船靠港5天前提交海关载货单

7.由于起运港不能提供相应文件而不能上船/或被海关扣留货物:若所要求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目的港代理会尽力提供信息,即使超过规定时间,但不能保证海关予以接受。由于此原因所导致货物被安排至下一水船或船东做出其他安排,并可能会导致的货物扣留,罚款以及犯罪调查和相关费用,巴西代理不承担任何因港口规定导致以上问题产生的责任。

8.转运货物:巴西港口接受转运货物但需要在船到港前5天提供所有文件(提单及载货单)。这意味着转运货物需遵守与进口货物同样的海关流程。如果进口的转运是从巴西的一个港口至另一港口,如从Santos 到Paranaguá, 只有‘cabotage’ (巴西的海岸货运公司) 可操作,并只有在DMM(巴西港口当局)批准下在巴西籍的船只上进行转运。通常这个流程因为海关的官会有很长时间的延误,而且船公司需承担额外费用。注意:对于转运货物,在提单上的‘place of delivery’处必须显示最终目的港的信息。如果最终目的港为 “Paraguay” 或“Bolivia” ,在提单上必须显示以下条款:"Cargo in transit to Paraguay" (or Bolivia)"。从2006年12月起,对于未事先通知的转运货物,海关可能会’锁定’货物直到代理给出解释并被海关接受。

9.至巴西港口的短装货:在向海关递交货物信息后,若因为任何原因,一个或多个集装箱未卸载,目的港代理将视这些货物遗留在起运港或被装载在其他船只上。如果此情况发生,需立即告知巴西代理以通知巴西海关何时货物会到巴西港口。巴西代理必须在船到港后24小时内报知海关端装货的情况并做以解释。但此告知并不能减免因起运港提供错误指示所带来的巴西海关可能开出的罚款

10.进口单证及更改:海关要求在船到5天前提供所有的资料。对于更改要求有以下特别提醒:

       - 所有费用的更改必须公证盖章

       - 付费方式从预付改为到付只有在得到船东及收货人同意后方可接受.在提单已签发,而且船东未授权的情况下,更改付款方式(预付改到付,或到付改预付),巴西代理不承担任何责任。

      - 更改收货人在巴西海关很难被接受,除非提单上的原受货人同意更改为新的收货人,而此授权很难得到。

因此我们建议在此种情况下用背书的方式解决

       - 巴西海关不接受收货人为NVOCC时提出的更改收货人的要求,即使提单的收货方位‘to order of shipper’

       - 所有的更改必须有一份更改后提单的复印件

       - 所有更改必须发生在船到达一一巴西港口之前

11.货物描述:在提单上不接受通用描述,例如:department good; merchandise; F.A.K. general cargo, generic names 或miscellaneous. 箱数 (number of package), 箱子(boxes) , 单位数 (units) 等必须在提单和载货单上提供详尽描述

12.箱封号:根据海关规定,所有集装箱(满箱和空箱)必须被封缄并在货物文件上申报箱封号。若此要求未被执行,海关将扣留并开箱验货。所有费用及责任将由起运港承担。

13.LCL 货物:若一个集装箱内的货物显示多个收货人,货物必须被显示成在LCL运输的状态下,否则进口人将面对货物放行的困难。

14.正本提单:在签发给客人的正本提单上必须显示与系统中载货单显示的相同信息,包括重量,件数,体积,费用,品名描述,收货人,通知人,发货人等。

15.CNJP:所有收货人,如若是公司,必须在载货单上显示CNPJ信息;若收货人是巴西公民,需提供CPF信息。CNPJ和CPF是巴西公司和个人的身份号码。对于‘mercante ’和 ‘ SISCARGA’系统,这个信息是必须的。

16.NCM:这是货物身份确认号码,必须显示在载货单上。对于巴西当地的‘supervisa’ 系统和’SISCARGA’系统此号码是必须的。NCM号码必须显示在每一种品名描述的下面

17.M3 (货物装箱体积):从2006 年12月起,在提单上必须显示体积数。这是海关清关及转运的要求。体积信息须在提单的相关项内显示。

18.中转货物 (travel manifest):巴西第一到货港的代理须向海关电子申报所有通过巴西港口中转的装船货物。起运港代理须在船到港前5天向巴西第一港代理提供这些信息。体积信息也必须包含在内。

19.温度:发货人所要求的冷冻柜设定温度需要在提单中显示成为摄氏或华氏温度。

20.Flat File: flat file 必须在船到港前传输,以避免因延误引起的操作影响,罚款和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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